历史知识 > 宣政院
官署名。五代时吴有承宣院。南唐中主李璟时,改为宣政院,置于内廷,专掌密命。南汉亦有承宣院,职掌相同。元代置,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和统辖吐蕃地区。世祖至元元年(1264),置总制院。二十五年,因唐朝在宣政殿接见吐蕃使臣,改名宣政院。以帝师总领。长官为院使,秩从一品。下设同知、副使、佥院、同签、院判、参议等官。官属得自选用。地方置僧录司僧正等分理僧尼之政,隶于宣政院,至大四年(1311)罢,凡僧人诉讼,悉归有司。至顺二年(1331)复于全国各地置广教总管府十六所。元统二年(1334)又罢。吐蕃有大事,则置行宣政院往当地处理,唯重大军事行动需与枢密院商议。延祐五年(1318)又置行宣政院于杭州,总江浙僧政。宣政院所辖吐蕃之地分置吐蕃等处宣慰司、吐蕃等路宣慰使司和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三路宣慰司,其官员僧俗并用,军民兼管,主要官员由帝师和宣政院荐举,朝廷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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