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起复 ①官吏因父母丧去职而重新被起用,称为起复。《晋书·卞壶传》:“遭继母忧,既葬,起复旧职。”宋代文官父母丧制未终,朝廷起用,先授以武官,系衔添加“起复”二字,然后恢复原来官阶;直接授以原官者,衔前亦加“起复”二字。明清演为专指服父母丧期满后重新被起用者,服未满而起用者谓“夺情”。②革职降官及致仕后重新被起用,亦谓起复。《宋史·向子諲传》:“初(张)邦昌为平章军国事,子諲乞致仕避之,坐言者降三官,起复知潭州。” 起复相关 十路宣抚司十一行中书省十一朝东华录十二关长官司十二营长官司十八先生之狱十八族元帅府十八寨守御所十三日备尝记十三布政使司十六国疆域志十字军北伐队十驾斋养新录十二道监察御史十七朝史论一得十三峰书屋全集十三道监察御史十五家年谱丛书十五道监察御史十二因缘六字歌词十七史纂古今通要十三道肃政按察司十三道提刑按察司十七卫亲军指挥使司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㦡 每日一成语:不着坟墓 每日一词语:房課 每日一诗词:乌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