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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制定。分总则与分则两编。第一编总则,为全编纲领,下分十七章八十七条。规定刑法之效力、犯罪与量刑及各种处理原则,诠释刑律中用语之意义、规定其范围之限制。第二编分则,为刑事各种罪行的具体名目、内容及科罪、量刑与惩处办法,分三十五章三百八十三条。每类罪及量刑与惩处办法为一章,如内乱罪、国交罪、外患罪、渎职罪、重婚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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