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三互法 汉代任用地方官吏的一种限制规定。即诸州郡行政长官不仅不能任用本籍人士,而且三州人士及婚姻之家也不能交互任官。如甲州人士有在乙州做官者,同时乙州人士又在丙州做官,则丙州人士不但不能到乙州做官,也不能到甲州做官。三州婚姻之家更是如此。如“史弼迁山阳太守,其妻巨野薛氏女,以三互自上,转拜平原相”(《后汉书·蔡邕传》注引谢承书)。此法目的是防止地方官吏互相勾结庇护,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但因禁忌转密,选用困难,幽冀二州,久缺不补,故蔡邕奏请蠲除,灵帝不纳。 三互法相关 七女湖起义七色补官人七国地理考七和卓之乱七家后汉书七十二行商报七族黄番总管七角井细石器遗址卜卜人卜壬卜尹卜正卜丙卜卢卜甲卜皮卜式卜师卜赤卜奎卜骨卜泰卜珝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𨈹 每日一成语:朝行夕改 每日一词语:达视 每日一诗词:杨夫人挽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