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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修正案
制定机关: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日
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民國元年一月二日制定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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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修正案
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天壇憲草
中華民國約法
曹錕憲法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之議訂

  • 立法院議訂憲法草案之經過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試擬稿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草案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審查修正案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華民國二十三年十月十六日立法院會議通過)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修正案(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立法院會議修正)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公佈案(中華民國二十五年五月二日立法院通過 中華民國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國民政府宣佈)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華民國二十六年立法院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二十六年五月十八日國民政府宣佈)
  • 國民參政會對於憲法草案之研議
    • 國民參政會憲政期成會對五五憲法草案修正案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四月六日國民參政會第五次大會通過)
  • 政治協商會議對於憲法草案修正原則之商定
  • 最後修正之憲法草案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修正案(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政治協商會議商訂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立法院通過)

中華民國憲法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一、原第一條改為“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選舉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 三分之二以上者為當選。代表投票權,每省以一票為限。”

二、第五條改為“臨時大總統制定官制、官規,兼任免文武官員,但制定官制、官規,及任命國務員及外交專使,須得參議院之同意。”

三、第六條後增一條,為“臨時副總統於大總統因故去職時升任之,但於大總統有故障不能視事時,得受大總統之委任,代行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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