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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第一章 臨時大總統副總統
第一條
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由各省代表選舉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當選代表,投票權每省以票為限。
第二條
臨時大總統有統治全國之權。
第三條
臨時大總統有統帥海陸軍之權。
第四條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宣戰、媾和、締結條約之權。
第五條
臨時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兼任免文武職員,但制定官制暨任免國務各員及外交專使須參議院之同意。
第六條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設立臨時中央審判所之權。
第七條
臨時副總統於大總統因故去職時得升任之,但於大總統有故障不能視事時,得受大總統之委任代行其職權。
第二章 參議院
第八條
參議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參議員組織之。
第九條
參議員每省以三人為限,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
第十條
參議開會議時,各參議員有一表決權。
第十一條
參議院之職權如左(下)
- 一 議第四條及第六條事件
- 二 承諾第五條事件
- 三 議決臨時政府之預算
- 四 檢查臨時政府之出納
- 五 議決全國統一之稅法幣制及發行公債事件
- 六 議決暫行法律
- 七 議決臨時大總統交議事件
- 八 答復臨時大總統咨詢事件
第十二條
參議院會議時,以到會參議員過半數之所決為準。但關於第四條事條,非有到會議員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決議。(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