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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穆勒自序 群己權界論
首篇 引論
篇二 釋思想言論自繇 

[1]心理之自繇[2],有群理之自繇[3]。心理之自繇,與前定[4]對;群理之自繇,與節制[5]對。今此篇所論釋,群理自繇也。蓋國,合眾民而言之曰國人(函社會國家在內),舉一民而言之曰小己。今問國人范圍小己,小己受制國人,以正道大法言之,彼此權力界限,定於何所?此種問題,雖古人之意,有所左右,而為之明揭究論者希。顧其理關於人道至深,挽近朝野所爭,樞機常伏於此,且恐過斯以往,將為人群大命之所懸。不佞是篇之作,所為不得已也,所言非曰新說,但字內治化日蒸,所以衡審是非,裁量出入,稍與古殊,非為討本窮原之論,難有明已。

[6]自繇反對者為節制(亦云干涉)。自繇節制,二義之爭,我曹勝衣就傅以還,於歷史最為耳熟,而於希臘羅馬英倫三史,所遇尤多。民之意謂,出治政府勢必與所治國民為反對,故所謂自繇,乃裁抑治權之暴橫。治權或出於一人,或出於國民中之一族[7]一種[8],其得此治權也,或由創業之戰勝,或席繼體之承基,而其人常非所治者之所愛戴。然其臨下之威,民不欲忤,而亦不敢忤,特於厲己之政,時謹戒防而已。蓋民生有群,不可無君,顧君極不可廢矣、而最難信者亦惟君權,彼操成柄,不儀施之敵仇也,時且倒持,施於有眾。夫弱肉強食,一群之內,民之所患無窮,不得已則奉一 最強者,以彈壓無穿之猛鷙。不幸是最強者,時乃白啄其群,為虐無異所驅之殘賊,則長嘴鋸牙,為其民所大畏者.固其所耳。故古者愛國之民,常以限制君權,使施於其群者,不得恣所欲為為祈向。其君所守之權限,其民所享之自繇也。其得所祈向者,有二塗焉:與其君約,除煩解嬈,著為寬政。如是者謂之自繇國典[9]。國典亦稱民直[10],侵犯民直者,其君為大不道,而其民可以叛,一也。立國民之代表,凡國之大事,必其君與代表者互諾,而後稱制,二也。前曰有限君權,后曰代表治制。夫君權有限,歐洲諸國大抵同之,至代表治制,則不盡然。近世樂尚自繇之民,所汲汲勤求者,其端在此。或舊無而求其制立,或舊有而求其完全。自人類不可以無君,而兩害相權取其輕者,剛所期不過有其一尊而不為暴已耳。過斯以往,非所圖也。

[11]世運之日進文明也,民又知治己者不必悉由於異己,而與之反對為利害也。則謂與其戴其一而君之,何若使主治之人,即為吾所任使而發遣者?脫有不善,吾得以變置之。夫惟如是,而後政府虐民之事,可以無有,而國民之勢,乃以常安。挽近備國民黨所力求者,皆此選主任君之治制。而前所謂節損君權立之限域者,又其次已。被謂鰓鰓限制治權,其事無取。夫治權所常憂其無限者,以出治之君之利害,與受治之民常違道也。乃今出治之君與受治之民,為一體而同物。一體而同物,故出治者之利害,無異受治者之利害,國家之好惡,莫非其民之好惡也。夫國固何嫌於一己之好惡而常防之!問天下有施暴虐於其一己者乎?固無有也。故使君受命於國人,而其勢常可以變置,則雖畀以無限不制之治權,猶無害也。彼之權力威福,國人之權力威福也,而所以集於其躬者,以行政勢便耳,是謂自治之民。惟自治之民,乃真自繇也。夫如是之思想,實五十年以來吾歐講自繇者所同具,即今大陸之中,持此說者猶至眾。若夫去泰去甚,謂五洲治制,其甚不善者固不足存,乃若其餘,限其治權已足,剛政家之中,所不多覯者矣。

[12]之有所短也,常以不偶而隱,常以志得而彰。惟哲理與政論亦然。夫當夢懷民主治制[13]之秋,徒稽古而向慕,則有謂民主之權,不必憂其無限者,夫非至當不刊之說也耶?即或以法民革制[14]之日,所為多悖人理為疑,然於前說,不足遂搖也。被將謂其時行事,多出於一二人之僭私,非國憲既立之效。夫叩心疾視之民,發狂乍起,而以與積久之專制為仇,則逆理不道之事,誠有然者,不得據此議前說也。乃浸假民主之治制立矣,於是論治之士,乃得取其制,徐察而微譏之。何則?於此之時,固有事實之可論也,爾乃悟向所亟稱自治[15]之制,與所謂以國民權力治國民者,共詞義與事實不相應也。雖有民主,而操權力之國民,與權力所加之國民,實非同物。其所謂自治者,非曰以己冶己也,乃各以一人,而受治於餘人。所謂民之好惡,非通國之好惡也,乃其中最多數者之好惡,且所謂最多數者,亦不必其最多數.或實寡而受之以為多,由是民與民之間,方相用其劫制。及此,然後知限制治權之說,其不可不謹於此群者,無異於他群。民以一身受冶於群,凡權之所集,即不可以無限,無聞其權之出於一人,抑出於其民之太半也。不然,則太半之豪暴[16],且無異於專制之一人。

[17]太半之豪暴,其為可異者,以群之既合,則固有劫持號召之實權,如君上之詔誇然。假所詔令者,棄是而從非,抑侵兵所不當問者,此其為暴於群.常較專制之武斷為尤酷。何則?專制之武斷,其過惡常顯然可指,獨太半之暴,行於無形,所被者周,無所逃虐,而其入於吾之視聽言動者最深,其勢非束縛心靈,使終為流俗之奴隸不止。於此之時,徒制防於官吏之所為不足也,必常有以圉眾情時論之劫持,使不得用眾同之威.是其所是,制為理想行誼之當然,以逼挾吾小己之特操,甚或禁錮進步,使吾之天資賦禀,無以相得以底於成材,必隤然泯其品量之殊,以與俗俱靡而後可。此壓力之出於本群者,所為大可懼也,是故以小己聽命於國群,而群之所以干涉吾私者,其權力不可以無限也。必立權限,而謹守之,無任侵越.此其事關於民生之休戚,與世風之升降,實較所以折專制之淫威者,為尤重也。

[18]自其理而言之,則亦人人所共見。顧於事實,問權限之立,當在何許?社會之節制[19],小己之自繇[20],必何如而後不至於衝突?則古人於此無成說也。其有待於審立,幾無事而不然。今夫民生之所以日休,而人道不至於相苦者,在人人行事有不可叛之範圍耳。交際之地,重者則邦有常典,下者雖刑憲所不及,而毀譽加焉,然則國法清議之用,必何如而後與公理?合此真人事之最重最亟者矣。從往事而觀之,向所謂是非之公,捨一二最為明顯之端,無確然可據者也。曠觀千古,無兩世之從同,橫覽五洲,微二國之相合,而一時一地,所號為經法者,他時他地,且詫以為奇,然則是非之至無定,可以見矣。所足怪者,常人於事理是非,恆若無所疑難,一似自有人道以來,其然否無不吻合也者,視其國所用舊法,皆言下而其意已明,即事而其理已足。如是之妄見,幾天下之所同。其所以然無他,由習俗耳。蓋習俗移人之力最神,故古人謂服慣為第二性。夫豈僅第二,視為第一者有之矣。惟以習久之成性也,故制為是非,以相程督,每徑情邃事,無所猶豫於其間。且人人視其義為固然,於已初無可思,於人亦所共喻,此其蔽所由愈堅,而為終身不解之大惑也。挽近遊談之士,自擬哲家,每云折中人事,準情勝於酌理,一時風行,目為摯論。夫準情,則一切證辨推籀之事皆可匆施,故其論言行法則也,各本一己之中情,以期天下人之同彼。不悟是所謂法則者,既不為真理所折中,初不過一人之私好,就令同之者多,得所比附,亦不過一黨人之私好,阻云天則,逖乎遠矣。乃自常人觀之,則若一己有好,而又得眾情之已同,此於公理,已為至足。平生借宗教所傳示者,以定是非,別善惡,宗教傳示,有不悉及,則以眾情之同異為從違,即其繹經文,解析神義,亦捨此無他術焉。是故常人之心所為美惡毀譽者.非真理也,恆視其靈臺所受範之外緣。其所謂理者非理,其成見可也,其迷信可也,其所以媚俗可也。乃至媢娥傾害之隱,虛僑氣矜之隆,與凡其心之所畏欲,無不可以為理者。夫畏慾不過關於一身之私,而私之當理與否,更無待論。使所居之群,有貴賤之等衰,則其國所謂禮義者,大抵從守位別尊而起例。此如古斯巴坦[21]之與希臘[22],今美洲田主[23]之與黑奴[24],乃至天下之王侯庶人君臣男女,皆私權之所由分,即禮法之所由立,此各國貴賤分途,各主是非之大略也。

[25]會之好惡[26],抑社會強有力者之好惡?遂本之以為其民言行之科律,其或不率?則邦有常典,野有常譏,行之既久,雖有先知先覺之民,其為慮出於其群甚近,莫能辭而辟之也。所龂龂者,特一二節目間,見其所操持,與舊義不相得耳。即言好惡,彼將言社會宜孰好而孰惡?至問人人之好惡,何以宜律以社會之好惡?非所圖矣。或社會所舊有者,彼心懷其異同,則思易其舊者使從己,至明好惡之端,宜任人人之自擇,所未暇也。若夫近古豪傑之士,據最高之地,所守正而為議純,累挫不衄,至必達其義而後已者,吾於宗教之士,僅乃見之。故吾歐宗教之爭,最足開自繇之理想,且於此見求心所安者,其道為不足恃也。蓋惡異喜同之情,在真誠篤教之家,無問所守何宗,未有非其心之所安者。即宗教變革之初,其始發難,為不受羅馬公教[27]之衡軛,顧其黨同伐異之情,所謂真教惟一而不可二者,新宗與所攻之舊宗,所懷無二致也。逮憤爭之焰既衰,而異宗門戶,有各立,無壘勝,於是退而各守封疆,其中單寡宗門,知其勢不為眾附,乃轉於向所攻辟者,執崇信自繇[28]之義,以求自存。然而小己得以抗社會,而社會不得侵小己之自繇,所奉為天經地義之不刊,與天下人共質其理者,歷史中獨此事耳。彼謂宗教之義,首於不欺,而崇信自繇,為人類不可奪之真理。故信奉皈依,乃一人本願之事,斷非他人所得干涉者,此後世宗教自繇幸福之所由來也。雖然,人類不容異己之意,實根性生,至於所重之端,期其不容尤至。故宗教白繇之義,雖遍列邦,而實見施行,幾千無有。此必待民視宗教為無足重輕之事,庶幾其義有實行時。每見篤教之家,於崇信自繇一語,用意皆有限制,或寬於威儀,而嚴於宗旨,或容諸異派矣,而於羅馬舊派,則實不能容。或異說雖所並存,而必信二約之為神授,或所容益廣矣,而真神天國之說則不可謂誣。總之使其人於所崇信者,猶懇切而精誠,其期人同己之情,未嘗或大減也。

[29]英所與他國異者,其民清議勢重,而邦典柄輕,國制分立法、行法[30]二大權,小己私家行事,二權罕得問者,向則怨𧭛興。顧其為此,非必以自繇公理也,亦其心以為君民利害常相反故。至謂政府權力,即斯比權力,政府好惡,即斯民好惡,則民猶未喻其說。假其喻之,將小己自繇,受侵於政府之公權[31],無異其被劫持於清議[32]。但以此時民情言之,使操執國柄之人,取一民之私計,向為國家所不過問者,欲以法整齊之,將其反抗之情立見,至其事為國法所當問與否,彼則未暇辨也。故民情如是,雖為上之人,有所忌而不敢肆。顧民用自繇,則未必皆得理,其陷於悖逆者,時亦有之。政府之於民生,孰宜任其自然?孰宜取而裁制之?亦無定程也。由是人各用其所私是,見一利之當興,一弊之當塞,或則曰:「此而不事,將安用政府為?」或則曰:「吾民寧忍無窮之苦況,慎勿以柄授官,彼將因之以為虐。」其為異如此,每遇一事見前,宜歸官權與否,國人輿論,黨別群分,而各視其情之所趣,至於明公理,立大法,定事權所屬,宜官宜民,能得其道而不相牴牾者少矣。又以公理大法之不明不立也,故論事靡所折中,而二義之失常相若,每有官所不宜問者,乃請之官矣,亦有政府所當為,而議者反譏其逼下,故大義不著,故二者交譏也。

[33]不佞此書,所以釋自繇者也,即所以明此公理立此大法者也。問以國家而待人民,以社會而對小己,何時可以施其節制?何事可以用其干涉?或以威力,如刑律之科條,或以毀譽,若清議之沮勸,則將有至大至公之說焉。今夫人類,所可以己於人者無他,曰吾以保吾之生[34]云耳。其所謂己者,一人可也,一國可也;其所謂人者,一人可也,一國可也;干之云者,使不得惟所欲為;而生者,性命財產其最著也。然則反而觀之,凡國家所可禁制其民者,將必使之不得傷人而已。所據惟此,乃為至足。若夫與人為善之義,云欲為益於其人之身心,以此干之,義皆不足。吾曰彼必為是而不為彼,夫而後為善良,夫而後乃安樂,夫而後為明理而合義,彼不吾從.諫之可也,勸之可也,與之辨可也,垂涕泣而道之無不可也。獨至逼挾而畀之以所苦者,大不可也。逼挾而畀之以所苦者,必其所為,勢不可遂,遨則害人,而後為合。是故一人之言行,其不可不屈於社會者,必一己之外,有涉於餘人者也。使其所為於人無與,於是其自主之權最完,人之於其身心,主權之尊而無上,無異自主之一國也。

[35]言之若甚贊,而又不可不言者,則自繇之義,為及格之成人設也,若幼稚,若未成丁[36],舉不得以自繇論。但使其人不為他人所顧复,外患已孽,悉可害生,則皆為未及格者,此自文明之社會言之也。若夫渾沌狂棒之民,其一群無及格者,雖以為皆幼稚可也。夫人群進化,本其自力最難,故當此時,而有亶聰明之元後,則出其化民之具,以鼓進之,是固不可以前理論,何則?其心固出於至仁,而文明之幸福至難致也。故待野蠻之眾,舍專制之治,且無可施,而辨所為之台義與否者,必從其後效而觀之,此所謂可與樂成,難與慮始者矣。自繇大道之行也,必其民以自求多福而益體,而事理以平議而益晰者,若前之民,幸而其主為阿克巴[37],為夏律芒[38],剛雖建對天之義,為無敢越誌之君師,蔑不可者。乃著其民有辨理審言之能事.是吲可自奮,以蘄進於無疆之休。如是,使為國者猶用其干涉,日惟吾誇之是從,否則刑罰加之。是惟民行有關於他人之利害青可耳,至於一己之事,而不徒於公理為背也,而其群之不進可以決。

[39]夫論辨之事,使但衡其玄理之是非,而不計其事實之利害[40],則其議易為。雖然,不佞不爾為也。不佞之論自繇,且將以利害為究義,凡論人倫相繫之端,固當以利害為究義也。特其所謂利害者,必觀之於至廣之域,通之乎至久之程,何則?人道者進而無窮者也。今夫一人有為,而他人顯受其敝,取而刑之,有國之通義也。即其勢有不及刑,所謂清議者,數而毀之可也。禍人者負之事也,利人者正之事也,負者可得而禁之,即正青亦有時可以強之。彼既托庇於社會矣,故其中之義務,如鞫獄見證,捍衛疆場,徭役,道路,卹亡,救災,惠保煢獨,凡民義之所宜為,設彼而曠之,亦社會之所得論也。蓋人之受損於其同類也,不必盡出其所為者,而有時或出其所不為,不為而損人,幹琺有可論,特論之宜加慎耳。大抵為之而損人,可以法論者其常,不為而損人,可以法論者其偶,則二者之差數也。人以一身而交於國,交之所在,法之所在也,小則所交者責之,大則其國責之,且有時不之責,而其義深於責。蓋不之責者,以其事為社會權力所不周也,欲使自用其天良,而其人之將事愈奮,或周防之而所起之弊滋紛,此所以不之責也。當此之時,彼文明之民,其有所為,莫不愈謹,蓋社會之責彌輕,其天良之責彌重,己之方寸,即其國之士師,知其事皆一己之所自將,而同婁之眾,雖欲繩檢之,而其道無由,幾此皆其不得自繇者矣。

[41]社會於小己之所為,多不外間接之關係,其人所為,但為一己之利害,即或有所牽涉,亦由他人之自發心,非事主所囮誘恫喝者,凡此皆與社會無與者也。至所謂一己利害者,自指發端直接者為言,若自其末流間接言之,則彼一身之利害,可貤及而為餘人之利害者甚眾,此其可議與否,將詳於後篇。即今所言,則自繇界域,顯然可見者,其類有三:一凡其人所獨知者,此謂意念自繇[42],所賅最廣,由此而有理想自繇[43],情感自繇[44],與其所好惡敬怠之自繇[45]。凡此無論所加之物,為形上[46],為形下[47],學術[48]德行,政法宗教,其所享自繇,完壘無缺,不待論已。乃至取其意念而發宣之,此若有本己及人之可論矣,然以人表里之必不可以二也,故所懷與所發不可以殊科,由是以意念自繇,而得言論自繇[49],著述自繇,刊布自繇[50],之數者之自繇,亦完全而無缺,此一婁也。二日行己自蘸[51],凡其人所喜好嗜欲,與其所追趨而勤求者,內省其才,外制為行,禍福榮辱,彼自當之,此亦非他人所得與也。使我無所貽累致損於人,則雖以我為愚,以我為不肖,甚至為舉國天下之所非,有所不顧,此又一類也。三曰氣類自繇[52],如前之二事,皆關乎一己者也,然人各有己,由一己而推之一切己之合,第使各出於本心,則所以自繇之理同也。同志相為會合,而於人無傷,則一會一黨之自繇,與一人一己之自繇,其無缺完全正等,非外人所能過問者也。特會合之人,必各具自繇之資格,如已成丁壯,而非幼稚,其眾不以囮誘勒抑而合,皆其義也,此又一類也。

[53]以上種種之自繇,設不為社會政府所同認者,則其國非自繇之國,而其政制之如何,為君主為民主,所不論也。設認矣而其義缺不完,則其民亦未享完壘自繇之幸福,自繇名實相應者,必人人各適己事矣,而不禁他人之各適其己事,而後得之。民自成丁以上,所謂師傅保三者之事,各自任之,其形體[54],其學術[55],其宗教[56],皆其所自擇而持守修進者也。是故自繇之義伸於社會之中,其民若各出於自為,而究之常較用懷保節制之主義,而人人若備出於為人者,其所得為更多也。

[57]佞所以釋自繇之義者大經如此。此非發自不佞者也,前人論之熟矣。故有人以不佞此作為贅旒駢枝,發其所不必發者。顧使自人事而征之,則名理雖懸,而輿論與之僻馳,政令與之歧趨者,蓋奠此若。嗟夫!社會各以所習,定為邪正是非,輒謂民必安若而後為良,俗必安若而後為美,乃竭其力,束縛天下,使必出於彼之一塗,夫如是者,亦豈少哉!古者市邑公產之治,嘗取其民之私計,為之令甲,以一切整齊之,當月號聖賢人者,未聞著說以非之也。問其主義,則曰惟國與民,同休戚者也。則所以繕吾民之身心,真國家之要政也。夫使如是而可,則必其國為蕞爾彈丸之民主,強敵環其四封,而常有內訌外侵之可懼,怵惕惟厲之意稍弛,則覆亡隨之。故其所為,尚猶有說,何則?其為機誠逼,不能由自繇之大道,以竣其俗之徐成也。至于今,國幅員大小,方之古大異也,政教權分,其道民之心德,與保民之身家者,絕為兩事,又安得取小己私行之瑣瑣者,為之制以整齊之?顧乃誇之條教,所以約束民行,使必準幹當塗之好惡者,其嚴且重,若過庶政之所施。宗教者所以陶熔民德之大器也,設非統於羅馬公教之一尊,則由於淨士修教之刻厲[58],其任民自擇,以求理得心安者,殆無有矣。乃至近世革新之家,其心於前古所昭垂,無一可者矣。顧其欲以己之所尚,率天下使己從,亦與前二宗者等。恭德者[59],法之哲家也,嘗取社會法制[60],勒成一書,其專己一術,務使人人不得自繇,雖古人欲以一家治制約束天下,殆無有過之者矣。

[61]夫俗,以一道同風為郅治之實像也。張皇治柄之家,常欲社會節制權力,日益擴充,清議之所維持,法律之所防範,皆此志也。故今日世治流變之所趨,大抵皆進社會之眾權,而屆小己一人之私力,此其勢設任其自趨,將非若他端之害,久之寢微寢滅也,必將降而愈牢,不可復破。蓋人心為用,無論其身為主治之君相,抑為田野之齊民,其欲推己意之所高,以為他人之標準,殆人同此情.所不為者,力不副耳。其所以為此之心,或發於至懿,或出於甚私,而侵削自繇,則未嘗異。夫其勢之日益盛大如此,藉非昌言正辭,為立 至確極明之防限,以挽其末流,將所謂自繇幸福者,所餘真無幾矣!

[62]欲語之詳而辨之精也,與其統自繇之全義而論之,莫若先致其一曲,將見是所言者,實犁然有當於人心,而非拂情背公之僻說也,則請先釋意念自繇之義,且由此而得言論著述刊布之自繇、此其大義,雖久為文明諸國所循守,如宗教相容[63],民權代表諸事,間有出入,未嘗背馳。然其義所據之本原,發於天明,抑由利用?則其理奧,非常俗所盡知。即使知之,亦未必悉如其所蟠際者。使不佞於第一義,能使讀者深喻篤信其所以然,則後篇所言,皆可得之於言外。此謂攻其中堅,而首尾自應者也。假今所發揮之說,為讀者所饜聞飫知者乎,則三百年以來,賢哲所屢辨不一辨者,得不佞之更為一辨,夫亦可告無罪者矣。

注释

  1. 以下言著書宗旨。 ——譯者註
  2. 心理之自繇Liberty of the will.——原編者註
  3. 群理之自繇Civil of social liberty.——原編者註
  4. 前定Philosophical necessity.——原編者註
  5. 節制Authority.——原編者註
  6. 以下言立憲之國所得自繇。 ——譯者註
  7. 族Tribe.——原編者註
  8. 種Caste.——原編者註
  9. 自繇國典 Political liberty.——原編者註
  10. 民直 Political rights.——原編者註
  11. 以下言民主國自繇思想。 ——譯者註
  12. 以下言民主之國不必真享自繇。 ——譯者註
  13. 民主治制Popular government, democratic republic.——原編者註
  14. 法民革制 French Revolution.——原編者註
  15. 自治Self-government.——原編者註
  16. 太半之豪暴 Tyranny of the majority.——原編者註
  17. 以下言所以必明群己之權界。 ——譯者註
  18. 以下言是非之無定,故自繇之權界難以競立。 ——譯者註
  19. 社會之節制Social control.——原編者註
  20. 小己之自繇Individual independence.——原編者註
  21. 斯巴坦 Spartans,今譯斯巴達。 ——原編者註
  22. 希臘Helots,古斯巴達之奴隸,此處嚴氏乃用音譯,惟臘字疑系排印之誤,以其可與尋常所謂希臘相混故也。 ——原編者註
  23. 美洲田主Planters.——原編者註
  24. 黑奴Negroes.——原編者註
  25. 以下言古人所爭者是非,而不爭自繇之公理,爭者獨宗教耳。然宗教自繇無實行者。 ——譯者註
  26. 社會之好惡 The likings and disliking of society.——原編者註
  27. 羅馬公教Universal Church, Roman Catholic Church.——原編者註
  28. 崇信自繇Religious freedom.——原編者註
  29. 以下言權界不清,故上下交失。 ——譯者註
  30. 行法權Executive power.——原編者註
  31. 政府之公權The power of government.——原編者註
  32. 清議Public opinion.——原編者註
  33. 以下言標出自繇大義,而群己權界自明。 ——譯者註
  34. 吾以保吾之生 Self-Protection.——原編者註
  35. 以下言人格不備,不得自繇。 ——譯者註。
  36. 成丁Maturity.——原編者註
    成丁年格備國不同,經法二十五歲。 ——譯者註
  37. 阿克巴Akbar,今譯亞格伯(1542-1605)。 ——原編者註
    有明間主印度之大蒙兀,號英武明聖。 ——譯者註
  38. 夏律芒 Charlemagne,今譯查理曼(742-814)。 ——原編者註
    隋唐世法蘭西英主。 ——譯者註
  39. 以下言事有社會所不責而吾心不得自繇者。 ——譯者註
  40. 利害Utility.——原編者註
  41. 以下言自繇條目。 ——譯者註
  42. 意念自繇Liberty of conscience.——原編者註
  43. 理想自繇Liberty of thought.——原編者註
  44. 情感自繇Liberty of feeling.——原編者註
  45. 好惡敬怠之自繇Absolute freedom of opinion and sentiment on all subjects.——原編者註
  46. 形上Speculative.——原編者註
  47. 形下Practical——原編者註
  48. 學術Science.——原編者註
  49. 言論自繇Liberty of expressing opinions.——原編者註
  50. 刊布自繇Liberty of publishing opinions.——原編者註
  51. 行己自繇Liberty of tastes and pursuits.——原編者註
  52. 氣類自繇Liberty of combination among individuals.——原編者註
  53. 以下言民自為其師傅保,不煩政府為民父母。 ——譯者註
  54. 形體Bodily.——原編者註
  55. 學術Mental.——原編者註
  56. 宗教Spiritual.——原編者註
  57. 以下言是篇之作乃以救時,非發其所不必發。 ——譯者註
  58. 淨士修教之刻厲Spirit of Puritanism.——原編者註
  59. 恭德 M.Comte,今譯孔德(1798-1857),法之哲學家。 ——原編者註
  60. 社會法制Systeme de Politique Positive.——原編者註
  61. 以下言世俗所為實有侵削自繇之可患。 ——譯者註
  62. 以下開下篇。 ——譯者註
  63. 宗教相容Religious toleration.——原編者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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