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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室退位詔書 清室優待條件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北京臨時政府
宣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2月12日
修正清室優待條件
本作品收錄於《臨時公報 (民國元年2月13日)
臨時公報》第1號第3至5頁
甲、關於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之條件
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贊成「共和國體」,中華民國於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條件如左:
一、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尊號仍存不廢」。中華民國以「待各外國君主之禮」相待。
二、大清皇帝辭位之後,歲用 四百萬兩 ,俟改鑄新幣後,改為四百萬元,此款由中華民國撥用。
三、大清皇帝辭位之後,「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衛人等,照常留用。
四、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其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中華民國酌設衛兵,妥慎保護。
五、德宗陵寢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制。所有實用經費,並由中華民國支出。
六、以前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可照常留用,惟以後不得再招閹人。
七、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其「原有之私產,由中華民國特別保護」。
八、原有之禁衛軍,歸中華民國陸軍部編制,額數俸餉,仍如其舊。
乙、關於清皇族待遇之條件
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舊」。
二、清皇族對於中華民國國家之公權及私權,與國民同等。
三、「清皇族私產,一體保護」。
四、「清皇族免當兵之義務」。
丙、關於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一、與漢人平等。
二、「保護其私有財產」。
三、「王公世爵,概仍其舊」。
四、王公中有生計過艱者,設法代籌生計。
五、先籌八旗生計,於未籌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餉」仍舊支放。
六、從前營業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
七、滿、蒙、回、藏原有之宗教,聽其自由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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