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玆與前淸皇室修正淸室優待條件特公布之此令
修正淸室優待條件
今因大淸皇帝欲貫徹五族共和之精神,不願違反民國之各種制度仍存於今日,特將淸室優待條件修正如左:
第一條 大淸宣統帝從即日起永遠廢除皇帝尊號,與中華民國國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權利;
第二條 自本條件修正後,民國政府每年補助淸室家用五十萬元,並特支出二百萬元開辦北京貧民工廠,儘先收容旗籍貧民;
第三條 淸室應按照原優待條件第三條,即日移出宮禁,以後得自由選擇住居,但民國政府仍負保護責任;
第四條 淸室之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民國酌設衞兵妥爲保護;
第五條 淸室私產歸淸室完全享有,民國政府當爲特別保護,其一切公產應歸民國政府所有。
國務總理 外交總長
大總統印 國務院攝行 敎育總長黃 郛 王正廷 內務總長
交通總長 財政總長
陸軍總長李書城 海軍總長 司法總長張耀曾
農商總長
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