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文库

(重定向自修正清室優待條件)
淸室優待條件 修正淸室優待條件
中華民國13年(1924年)11月5日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13年11月6日)
政府公報》第3097號第4694至4695頁

玆與前淸皇室修正淸室優待條件特公布之此令

  修正淸室優待條件

 今因大淸皇帝欲貫徹五族共和之精神,不願違反民國之各種制度仍存於今日,特將淸室優待條件修正如左:

第一條 大淸宣統帝從即日起永遠廢除皇帝尊號,與中華民國國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權利;

第二條 自本條件修正後,民國政府每年補助淸室家用五十萬元,並特支出二百萬元開辦北京貧民工廠,儘先收容旗籍貧民;

第三條 淸室應按照原優待條件第三條,即日移出宮禁,以後得自由選擇住居,但民國政府仍負保護責任;

第四條 淸室之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民國酌設衞兵妥爲保護;

第五條 淸室私產歸淸室完全享有,民國政府當爲特別保護,其一切公產應歸民國政府所有。

國務總理    外交總長
 大總統印 國務院攝行  敎育總長黃 郛     王正廷 內務總長
                 交通總長    財政總長
             陸軍總長李書城 海軍總長    司法總長張耀曾
             農商總長

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每日一字一词

 题库  题库 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