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暂行矿务章程 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外务部曾奏定矿务章程十九条,三十年经商部修改奏准颁行,定名为《暂行矿务章程》。共三十八条。规定凡禀请办矿,须由部发给执照为凭;集股应以华股占多为主,附搭洋股以不逾华股之数为限;华商能独出资本五十万两以上,查明矿工办有成效者,由部专折请旨给予优奖。三十三年又颁行《大清国矿务正章》。 暂行矿务章程相关 使琉球纪使德日记使于阗国记使匈奴中郎将侑例例生例贡例监例分八字义侠侠累臾区版版部版曹版授版筑版帐钱岱岱岳岱庙岱宗岱总汗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𠡠 每日一成语:黄鸟之旗 每日一词语:卜禘 每日一诗词:出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