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例 法令名称。即成例。《晋书·刑法志》:“故集罚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历代均有。朝廷对某些人、事的处理,为律、令、格、式所未载,后相继援用,遂成惯例,经选择后编入现行条法,即为“例”,与敕有同等效力。历代在实际应用时情况各有不同,官员经常弃法用例,甚至用例破法。 例相关 王孝杰王孝迪王孝通王孝祺王孝廉王孝籍王志愔王克敬王来咸王时中王利用王时敏王体乾王伯大王伯当王伯胜王应熊王应麟王沂孙王宏祚王君政王君㚟王君廓王阿崇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𠨟 每日一成语:点胸洗眼 每日一词语:縮小 每日一诗词:题刘氏所藏展子虔感应观音二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