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贴放 宋代司法名词。天圣四年(1026)规定死罪案件情理可悯和刑名可疑者,州、军具案奏报朝廷,有司不得驳斥。其后,即使依法不当奏、吏当坐罪者,审刑院或刑部在奏草后贴黄纸申述情理可悯、刑名可疑等,多得宽减,称为“贴放”。 贴放相关 来恒来敏来瑱来歙来之邵来安路来远驿来远镇来苏寨来护儿来宗道来俊臣来宾引来宾县来唯县来化将军来阿八赤忒木台忒耳迷扶州扶苏扶县扶余扶南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𨱢 每日一成语:勾肩搭背 每日一词语:裹腳布 每日一诗词:春晴散步庭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