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贴放 宋代司法名词。天圣四年(1026)规定死罪案件情理可悯和刑名可疑者,州、军具案奏报朝廷,有司不得驳斥。其后,即使依法不当奏、吏当坐罪者,审刑院或刑部在奏草后贴黄纸申述情理可悯、刑名可疑等,多得宽减,称为“贴放”。 贴放相关 邸吏邸抄邸报邸舍邸店邸官邸顺邸阁邸浃邸琮龟人龟山龟纹龟兹龟绶龟蒙龟山集龟兹乐龟兹县龟兹镇龟巢稿龟歆岛龟山运河龟宝四品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𫔴 每日一成语:瞬息千里 每日一词语:進邁 每日一诗词:题丁少瞻林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