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待命 北洋政府铨选制度中的一项规定。凡派驻国外的外交官、领事官,任满或因其他原因召回时,对其职务尚未作出具体安排之前,称为“待命”。依照民国十五年(公元1926年)七月十六日公布的《外交官领事官待命章程》规定,待命人员分为留部与不留部两种,不留部的即不再支俸。凡任职不满三年者,不在留部之列。凡留部的须满三年以上,支月俸五成,满六年以上者支月俸六成,满九年以上者支月俸八成,满十二年以上者支全俸。 待命相关 主章主席主章吏主记掾主飨官主吏掾主爵侍郎主爵郎中主管茶马主记主簿主记室掾主管排岸司主管下卸司戊曹掾戊校尉戊部候戊己丞戊己司马戊己校尉史戊字库大使四司四伯四院四府掾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㢺 每日一成语:九天使者 每日一词语:横流 每日一诗词:寄鞏丈哭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