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本溪湖煤矿合同 清宣统二年四月十四日(1910.5.22)奉天交涉司使韩国钧与日本总领事小池张造、日商大仓喜八郎订于奉天(今沈阳)。共十五款。中国政府将大仓非法经营之本溪湖煤矿收回改为中日商人合办,大仓原产业充作股本加入本溪湖煤矿有限公司。 中日本溪湖煤矿合同相关 资中县资正院资任案资兴县资阳人资阳郡资武库资国院资治尹资政院资善堂资暇集资德院资州起义资治少尹资治通鉴资政大夫资政新篇资善大夫资德大夫资江耆旧集资政院公报资政院总裁资政院院章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𩿷 每日一成语:一丝一缕 每日一词语:遍滿 每日一诗词:偈颂一百二十三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