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预借

①加税之一。宋代两税等税,按照规定,不得以预借为名加倍征收。但往往有预借一、二年甚至六、七年者,其预借税额亦不止于两税正额,支移、折变、加耗等等,照各地惯例,也税上加税,使人户负担成倍增加。②宋制,川峡、广南、福建等路边远州军幕职州县官,允许预支一月至数月俸钱,亦称“预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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