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贴放 宋代司法名词。天圣四年(1026)规定死罪案件情理可悯和刑名可疑者,州、军具案奏报朝廷,有司不得驳斥。其后,即使依法不当奏、吏当坐罪者,审刑院或刑部在奏草后贴黄纸申述情理可悯、刑名可疑等,多得宽减,称为“贴放”。 贴放相关 修华修县修鱼修注修泽修容修媛修勤修禊修撰修内司修仁县修文馆修书使修礼局修武县修武郎修国史修城钱修政局修故局修都县修造司修造案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𥠫 每日一成语:一丝一缕 每日一词语:荷镫 每日一诗词:海乡竹枝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