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贴放

宋代司法名词。天圣四年(1026)规定死罪案件情理可悯和刑名可疑者,州、军具案奏报朝廷,有司不得驳斥。其后,即使依法不当奏、吏当坐罪者,审刑院或刑部在奏草后贴黄纸申述情理可悯、刑名可疑等,多得宽减,称为“贴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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