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限年之制

又称限年之法。有关任官年龄及任职期限之规定。南朝宋文帝时,限年三十而仕,郡县守宰以六周(年)为满,刺史或十余年。孝武帝时,仕者虽不拘少长,守、宰以三周为满,谓之小满。后又限制为甲族以二十登仕,后门以过立(三十)试吏。梁初,限年二十五方得入仕。天监四年(505)制九流常选,年未三十不通一经者,不得为官。陈依梁制,凡年未三十,不得入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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