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初为赋 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商鞅在秦国进行第二次变法,十四年颁布“初为赋”法令,即按人口征收人头税。据与此同时或其后颁布的“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的法令,可知当时秦国所征之赋,是人头税,即《汉书·食货志》所谓“至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中的口赋。这是商鞅为奖励开垦、扩大税收而推行的“舍地而税人”之法。 初为赋相关 崇庆州崇庆军崇庆府崇庆路崇安县崇阳县崇伯鲧崇贤馆崇明州崇明县崇实报崇政院崇政殿崇胡子崇侯虎崇祥院崇祥监崇掖卫崇虚局崇善县崇谟阁崇禄寺崇简王崇福司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𦟢 每日一成语:不主故常 每日一词语:燕紓 每日一诗词:雪中张仲庠惠十诗老懒不能追逐戏答古风兼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