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传首

指传送被杀人犯之首级。《东观汉纪·光武纪》:“(吴汉)夷述妻子,传首于洛阳。”清王士禛《池北偶谈·谈献五·郭希颜邪说》:“(郭希颜)婴世宗之怒,传首九边。”明代刑法制度中亦采用。多用于明中叶以后失地或其他重大失误之封疆大吏,以示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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