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钞法条约 金代钞币法之一。泰和七年(1207)五月议立,七月敕行。凡民间贸易、典当,一贯以上并用钞,不用钱。犯者徒二年,告者有赏。商旅携带现钱不得过十贯,官民之家存留现钱多者许送官换钞,携十贯以上,不得出京。 钞法条约相关 腾冲厅腾冲府腾里可汗腾里野合俱录毗伽可汗𫜹鸟赋詹子詹同詹何詹沂詹事詹遇詹徽詹大悲詹天佑詹老鹞詹仰庇詹体仁詹事丞詹事府詹事院詹事司直詹事府丞詹师庐单于鲍子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𦽝 每日一成语:望风承旨 每日一词语:蔫头蔫脑 每日一诗词:司马温公挽词五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