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钞法条约 金代钞币法之一。泰和七年(1207)五月议立,七月敕行。凡民间贸易、典当,一贯以上并用钞,不用钱。犯者徒二年,告者有赏。商旅携带现钱不得过十贯,官民之家存留现钱多者许送官换钞,携十贯以上,不得出京。 钞法条约相关 养生论养印田养老令养利州养贤务养育兵养种园养济院养病院养家银养象所养蒙集养廉田养廉处养廉费养廉钱养廉银养赡官养马余(餘)地养正书塾养正学堂养蚕十字养廉腾格养一斋文集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𢓢 每日一成语:出乖弄丑 每日一词语:琢饰 每日一诗词:卫卿叔自青旸寄诗一卷以饮酒果核殽味烹茶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