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当税

清代杂税之一。系地方政府征自民间当铺之税款。民人开设当铺,需呈明地方官,由地方官转呈布政司发给照帖,按年纳税,汇入奏销册报部。奉天每当年纳税银二两五钱、贵州三两、云南四两,余省每当年纳税银皆五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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