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待命 北洋政府铨选制度中的一项规定。凡派驻国外的外交官、领事官,任满或因其他原因召回时,对其职务尚未作出具体安排之前,称为“待命”。依照民国十五年(公元1926年)七月十六日公布的《外交官领事官待命章程》规定,待命人员分为留部与不留部两种,不留部的即不再支俸。凡任职不满三年者,不在留部之列。凡留部的须满三年以上,支月俸五成,满六年以上者支月俸六成,满九年以上者支月俸八成,满十二年以上者支全俸。 待命相关 野司寇野庐下士野庐中士野庐氏野虞鄂尔布鄂尔沁伯克崇义苑崇文门正监督崇文门监督崇文门副使崇文门副监督崇文观崇文观祭酒崇文院崇文院校书崇文院检讨崇文馆崇文馆大学士崇文馆学士崇文祭酒崇仪使崇仪副使崇玄令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𪡞 每日一成语:实事求是 每日一词语:回节 每日一诗词:水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