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辟除

选官制度或称辟署、辟举。指高级官吏使用僚属的一种方式。汉朝中央自丞相、御史大夫、三公以至地方官员如州牧、郡国守相皆可自行辟除掾属。被辟除者经公府、州郡试用,再经荐举或察举,可迁任中央或地方官职。北朝后周时刺史僚佐、州吏亦自署。隋朝,一命之官皆出于朝廷,州郡不得辟署。唐初,视品官及流外官皆判补。后藩镇幕职多自辟。宋朝初年,令藩镇不得奏初官人为掌书记。太宗雍熙二年(987),令转运使及州郡长吏不得擅举人所部官吏。


官制用语,官吏自己征聘任命属下称“辟除”。“”是“征聘”,“”是“任命”。此制自周朝就有。《周礼·天官·序官》:“府六人,史十有二人。”注:“府治藏,史长书者,凡府史皆其官长所自辟除。”到汉朝,除公府长官可以自己选拔任命属下外,州郡长官也可自己选拔任命属吏。东汉也如此。《后汉书·百官一·太尉》:“或曰,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通典·职官十四·总论州佐》:“州之佐吏,汉有别驾、治中、主簿、功曹、书佐、簿曹、兵曹、部郡国从事、典郡书佐等官,皆州自辟除,通为百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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