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草菅人命

谓不惜民命,任意杀人。《官场现行记》第四七回: “因见首府如此行为,心上老大不以为然,背后常说: ‘象某人这样做官,真是草菅人命了。’ ” ●《汉书·贾谊传》: “故胡亥今日即位而明日射人,忠谏者谓之诽谤,深计者谓之妖言,其视杀人若艾草菅然。岂惟胡亥之性恶哉?彼其所以道者非其理故也。” 艾(yi): 通 “刈” ,割。菅(jian): 一种野草。道: 通“导”。秦二世胡亥横暴凶残,视杀人如割草菅。


述宾 将人命看做野草一样,随便杀戮。语本《汉书·贾谊传》:“其视杀人,若芟(刈)草菅然。”邓贤《中国知青梦》4章:“我们要求改善生活待遇和医疗条件,惩治那些~的医生,应当不是无理取闹。”※菅,不读作guǎn,不要写成“管”。△贬义。用于声讨酷吏暴君。→视若草芥 生杀予夺 杀人如麻 ↔人命关天 视民如伤。也作“草芥人命”。


“草菅 ( jiān) 人命”旧指官吏滥用刑法杀人害命。

为什么说是 “草菅”呢?

“菅”,《说文·艸部》释为 “茅也”。 “茅”为茅草。 “草菅”,“草”为总名,“茅”为草之一种,故 “草菅”即谓草。

“草菅”与 “人命”为名词连用,则前面一个在古汉语中要变成动词 ( 活用为动词) ,因此, “草菅”意即 “像割草那样”。所以,“草菅人命”之义就是: 像割草那样 ( 轻易) 杀害人命。《汉书·贾谊传》: “其视杀人,若艾草菅然。”艾通刈 ( yì) ,谓 “割”。言其视 杀人,就像割草一般。

“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君之视民如草芥 ( 小草) ,则民之视君如寇仇。”( 《孟子·离娄下》) 不能视民如子而 “草菅人命”的统治者,都没有好下场。

草菅人命”一语,今使用范围有所扩大。不顾国法、不尊重人权、不敬畏生命而随意杀人,亦可谓之 “草菅人命”。此等人,非愚即妄,非疯即狂,与禽兽无异,甚至连禽兽也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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