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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賞租庸如數制
作者:李隆基 唐
(唐玄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21

凡諸郡縣,仍令太守縣令課勸農桑。先處分太守縣令在任有增減戶口成分者,所由司量為殿最。自今以後,太守縣令廉能勾當租庸每年加數成分者,特賜一中上考。如二載之內皆有成分,所司錄奏,超資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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