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文库 論訴人不許淹滯敕作者:李亶 後唐(後唐明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11》 近日累據御史台奏陳狀訴屈人,據狀內皆是勘責多時,卻曉示陳狀人送本道,依次第論對,及州府追到支證,本人又不到彼處,恐紊規繩,須行條理。宜令御史台,今後諸色人論訟,稱已經州府斷遣後抑屈,更不再牒本道勘逐,便可據狀施行。若未經州府論訴,驀越陳狀,即須留本人據事理詰勘,如實未經本處訴論,便可具事由,勒本道進奏官差人齎牒監送本處,就關連人勘斷後申奏,仍不得虛有禁係。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𪭾 每日一成语:遥亘千里 每日一词语:屍主 每日一诗词:出城寄权璩、杨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