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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崔元武贓罪奏疏
作者:殷侑 唐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757

官法不及法律,三犯不同,即坐其所重。元武所犯,枉法取受。準律,枉法十五匹以上絞。律疏云:即以贓致罪,頻犯者並累科。據元武所犯,合當入處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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