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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禁止奸欺奏(會昌四年七月京兆府) 唐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67

擒盜賊並鬥行鬥毆人等,被奸惡所由與府縣人吏同情欺罔,因緣卜射,求取恣為,不顧典刑,隱藏愆犯。臣見今推鞫,須立條科,應府縣所由,輒因事取錢,及恐嚇平人,遣重囚典引坊市人戶,推問得實。贓至十貫以上者,從今後伏請集眾決殺。十貫以下者,即量情科斷。如捕賊所由捉搦賊贓至五十貫,請賞三十貫文。如贓至一百貫以上,取本贓一半以上充賞,庶賞罰必行,奸欺止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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