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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斷獄依舊程限奏(太和七年七月大理寺) 唐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66

準今年五月二十九日御史台奏敕,大事限二十日,中事限十五日,小事限十日奏畢。刑部覆:大事限十五日,中事限十日,小事八日奏畢。詳台司所奏,即大理、刑部兩司俱照詳具獄,未經刑部覆。一則失聖朝慎恤刑獄意,二則未合以生事上黷聖聰。伏請依舊程限,大理寺斷了,申刑部覆同訖方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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