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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民政府主席、國民政府委員會等職權之停止)
- 國民政府主席、國民政府委員會及其五院外之直轄機關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總統就職之日,即行停止。
第二條 (立法院職權之停止)
- 立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首屆立法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第三條 (監察院職權之停止)
- 監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首屆監察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第四條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職權之停止)
-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各該院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第五條 (省、市、縣民意機構及行政機關職權之停止)
- 省、市、縣現有民意機構及行政機構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選舉或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第六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