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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鞭背詔
作者:李昂(唐文宗) 唐
(唐文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72

朕比屬暇日,周覽國史,仗讀太宗因閱明堂孔穴經,見五髒之係,鹹附於背,乃下制,決罪人不得鞭背。且人之有生,係於髒腑,炙針失所,尚致夭傷,鞭撲苟施,能無枉橫。況五刑之內,笞最為輕,豈可以至輕之刑,傷至重之命。朕躬承丕業,思奉貽謀,言念於茲,載懷惻隱。其天下州府應犯輕重罪人,除情關巨蠹,法所難原者,其他過誤罪愆,及尋常公事違法,並宜準貞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制處分,不得鞭背。今年已後,每至夏至已後,立秋已前,犯罪人就州府常條之中,亦宜量與矜減,速為疏理,不得久令禁係。委御史台切加糾察,永為常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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