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文库 禁賃店干利詔作者:李隆基 唐(唐玄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32》 南北衛百官等,如聞昭應縣兩市及近場處,廣造店鋪,出賃與人,干利商賈,莫甚於此。自今已後,其所賃店鋪,每閑月估不得過五百文。其清資官準法不可置者,容其出賣。如有違犯,具名錄奏。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𪟝 每日一成语:烟鬟雾鬓 每日一词语:牌金 每日一诗词:挽吏部石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