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文库

禁賃店干利詔
作者:李隆基 唐
(唐玄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32

南北衛百官等,如聞昭應縣兩市及近場處,廣造店鋪,出賃與人,干利商賈,莫甚於此。自今已後,其所賃店鋪,每閑月估不得過五百文。其清資官準法不可置者,容其出賣。如有違犯,具名錄奏。



每日一字一词

 题库  题库 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