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文库 禁訴冤自刑詔作者:李隆基 唐(唐玄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29》 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合毀傷。比來有訴競之人,即自刑害耳目。自今以後,犯者先決四十,然後依法。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䈋 每日一成语:求索无厌 每日一词语:名王 每日一诗词:奉和圣制赐诸州刺史应制以题坐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