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文库 禁訴冤自刑詔作者:李隆基 唐(唐玄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29》 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合毀傷。比來有訴競之人,即自刑害耳目。自今以後,犯者先決四十,然後依法。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𧲰 每日一成语:畜妻养子 每日一词语:豪牦之差,将致千里 每日一诗词: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