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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屠牛敕
作者:李亶 後唐
(後唐明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09

訪聞京城坊市軍營,有故犯條流,殺牛賣肉者,仰府縣軍巡嚴加糾察,如得所犯人,準條科斷。如自死牛,即令貨賣,其肉斤不得過五錢。鄉村死牛,但報本村節級,然後準例納皮。曉示天下州府,準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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