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文库 禁剺耳稱冤敕作者:李忱 唐(唐宣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81》 敕:準開元十三年八月十四日及太和八年二月十三日敕文,剺耳稱冤,先決四十,然後依法勘當。近日無良之徒,等閑詣闕剺耳,每驚物聽,皆謂抱冤。及令推窮,多是虛妄。若不止絕,轉恣凶狂。宜自今以後,應有人欲論訴事,自審看必有道理,即任自詣闕,及經台府披訴,當為盡理推勘,不令受冤,更不得輒有自臥階前剺耳。有犯者,便準前敕處分後,配流遠處,縱有道理,亦不為申明。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𠷸 每日一成语:一丝一缕 每日一词语:撞冲 每日一诗词:六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