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文库 武職銀青階準文資賜紫例不得奏為州縣官敕作者:李亶 後唐(後唐明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11》 諸道奏薦州縣官,前銜內有賜紫金魚袋。先於長興元年敕,州縣官若循常例,十六考方得敘緋。儻或已佩金章,固難卻為令錄。必若藉其才器,則可別任職資。文資官結銜內已有金紫,尚不許薦為州縣官,其武職銀青階,亦宜條理。諸道詳文資賜紫例,不得奏為州縣官。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𢌷 每日一成语:本小利微 每日一词语:余致 每日一诗词:和魏定父早春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