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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元衡擅殺議
作者:裴潾 唐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713

典刑者,公柄也,在官者得施於部屬之內。若非在官,又非部屬,雖有私罪,必告於官為之理,以明不得擅行鞭捶於齊人也。元衡身非在官,公成毋非部屬,而擅憑威力,橫此殘虐,豈合均於常典。柏公成取貨於仇,利母之死,悖逆天性,犯則必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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