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文库 < 日内瓦公约 | 1949年 | 第三公约 ← 附件四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附件五关于战俘向其本国汇款之示范规则 1949年8月12日 (见《公约》第六十三条) (一)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所述之通知应载明: (甲)第十七条所列举之战俘汇款人之番号、等级、姓名; (乙)在其本国之收款人之姓名及住址; (丙)所交付之拘留国货向数目。 (二)此项通知应由战俘签署,如其不能书写,则可在其上作一证明之记号,并由战俘代表加签。 (三)战俘营长官对此项通知应附加一证明书,以证明该有关战俘之存款并不少于所载汇款数目。 (四)此项通知可编成清单,此等清单之每张应由战俘代表证明并由战俘营长官签证。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𦎈 每日一成语:争长相雄 每日一词语:轉遷 每日一诗词:新市杂咏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