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文库 放還罰鎮配隸人詔作者:李隆基 唐(唐玄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30》 令式條流,科制明具,行之已久,亦便於人。比者天下勳官,加資納課,又因犯入罪,罰鎮配州。言念於茲,有乖寬恤,宜各依令式處分。其先罰鎮及配隸人,未歸者並即放還。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𡐉 每日一成语:名实不副 每日一词语:託處 每日一诗词:求志书院诗四首陈师道履常之所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