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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置屯田營田人戶荒田及逃戶官田事奏
作者:陳規 南宋
紹興三年七月

屯田營田人戶荒田及逃戶官田,被人指射及軍兵耕種者,限二年識認。已種者候收畢給之,過限者官司並不受理。《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十三之八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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