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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贓定估議
作者:李朋 唐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757

贓謂罪人所取之贓,皆平其價直,準犯處當時土絹之價。依令每月旬別立三等估其贓,平所犯旬估定罪,所取犯月旬土絹之價。假有蒲州盜鹽,雋州事發,鹽已費使,依令懸平,即取蒲州中估之鹽,準蒲州土絹之價,於雋州決斷之。縱有賣價貴賤,所估不同,亦依估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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