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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造瓦判〈甲雇乙造瓦,口五分。畢計其全。乙不伏。〉 唐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82

工商異等,埏埴殊制,故有質茲土化,均貨日中。乙也徇業求傭,偶鑿坯而取給;甲則溺情豐屋,冀如以自潤。雖載弄床瓦,故無取於舉全;約以陶穴,亦何驚於敝漏?且全毀興訟,雇買異儀,雇則不可計全,買則合徵成算。乙之不伏,誠則有詞;甲之無良,訟宜從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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