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文库 對造瓦判〈甲雇乙造瓦,口五分。畢計其全。乙不伏。〉 唐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82》 工商異等,埏埴殊制,故有質茲土化,均貨日中。乙也徇業求傭,偶鑿坯而取給;甲則溺情豐屋,冀如雪以自潤。雖載弄床瓦,故無取於舉全;約以陶穴,亦何驚於敝漏?且全毀興訟,雇買異儀,雇則不可計全,買則合徵成算。乙之不伏,誠則有詞;甲之無良,訟宜從記。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𡣉 每日一成语:刿心刳腹 每日一词语:光熙 每日一诗词: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