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文库 對給地過數判〈甲給地過數,科所由。曰:更耕之田。〉作者:蘇偁 唐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401》 沃土塉土,厥有區分;一易再易,非無異制。實資均政,以利耕者。甲有司也,政實存焉。因資地利之殊,計若農家之請。庶以通其勞逸,齊厥等差。實謂更耕,克精受授。孰雲過數?且曰守經。古有明征,今寧有罰。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𣂬 每日一成语:公道大明 每日一词语:生道 每日一诗词:颂古一○一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