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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狗傷人有牌判
作者:元稹 唐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652

癸家養狗傷人,乙論官請償。辭云:有牌記,行者非慎。

畜狗不馴,傷人必罪;有標自觸,徵償則非。既懸迎吠之書,寧忘慎行之道?癸非用犬,乙豈尤人?防虞自失於周身,齧噬尚貪於求貨。有牌記而莫慎,則欲請庚;無標識而或傷,若為加等。徵詞可擬,往訴何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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