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文库 對犯徒加杖判 唐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79》 〈乙犯徒訴家無兼丁,縣斷加杖。人告其有妻,年二十一以上。〉 麗刑務輕,罰懲非死,若膚受之訟,則哀敬難原。乙何人哉?有恥未格,不化厥訓,自貽伊咎,當從傅氏之策,若赴驪山之徒。謂無兼丁,則合加杖;而有配偶,應是克家。來訟無情,未宜易法,縣且失律,豈曰「能官」。人之糾謬,斯謂不直。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𨫘 每日一成语:背公徇私 每日一词语:迷胡 每日一诗词:晚秋西省寄上李韩二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