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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因醜致罪判 唐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79

〈癸因醜致罪,所由欲科之。及醜自死,癸云:「罪人則亡,我更何若?」所由亦不知作何處分。〉

生諒不謹,法必繩愆,既三禁而無移,在五用而難舍。醜孽不可逭,鬼得而誅;癸戮出於身,官慢其業。雖天網不漏,亦未失刑;而職司是虧,攸宜坐罪。且罪有輕重,失亦降差,刑難變於一成,減可從其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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