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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節度等使在朝班位敕
作者:李亶 後唐
(後唐明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11

諸道節度都護防禦團練等使及刺史到朝廷,未有班位定規,起今後不帶使相節度使班位,可取使相班為例,據檢校官高者為上,如檢校同,即以先授者為上,其諸州防禦團練使刺史亦準此,仍前資居見任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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