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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吏人犯罪坐長官等奏
作者:柳公綽 唐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544

當使監院場官及專知納給並吏人等,有負犯合結罪者,比依推問聞奏,隻罪本犯所由,其監臨主守,都無科處。伏請從今舉名例律,每有官吏犯贓,監臨主守同罪,及不能覺察者,並請準條科處。所冀刑章具舉,貪吏革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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