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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錢物兼用敕
作者:李隆基 唐
(唐玄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35

貨幣兼通,將以利用,而布帛為本,錢刀是末。賤本貴末,為弊則深,法教之間,宜有變革,自今已後,所有莊宅口馬交易,並先用絹布綾羅絲綿等。其餘市買至一千以上,亦令錢物兼用,違者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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