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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嘗論畫,以為人禽宮室器用皆有常形。
至於山石竹木,水波煙雲,雖無常形,而有常理。
常形之失,人皆知之。
常理之不當,雖曉畫者有不知。
故凡可以欺世而取名者,必托於無常形者也。
雖然,常形之失,止於所失,而不能病其全,若常理之不當,則舉廢之矣。
以其形之無常,是以其理不可不謹也。
世之工人,或能曲盡其形,而至於其理,非高人逸才不能辨。
與可之於竹石枯木,真可謂得其理者矣。
如是而生,如是而死,如是而攣拳瘠蹙,如是而條達遂茂,根莖節葉,牙角脈縷,千變萬化,未始相襲,而各當其處。
合於天造,厭於人意。
蓋達士之所寓也歟。
昔歲嘗畫兩叢竹於凈因之方丈,其後出守陵陽而西也,余與之偕別長老道臻師,又畫兩竹梢一枯木於其東齋。
臻方治四壁於法堂,而請於與可,與可既許之矣,故余並為記之。
必有明於理而深觀之者,然後知余言之不妄。